广东银行多给客户18万,事隔3年才发现,男子:离柜概不负责

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朋友们,相信不会对银行柜台上立着的牌子“离柜概不负责”感到陌生。可别小看这条警示语,许多储户深受其害。比如你在银行少取钱,或者取到了假钞,一旦离开银行在讨要,工作人员就会用“离柜概不负责”来搪塞你,让你独吞苦果。

这种情况在十几年前很常见,银行家大业大,即使你闹上法庭,往往也以败诉告终。

那么反过来讲,如果你多拿了银行钱,银行发现后讨要,你该不该退还呢?


(资料图片)

广东中山,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例: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,多给了男子18万,事隔近4年才发现,向男子讨要时,男子声称:“离柜概不负责!”

银行重复支付,多给男子18万

事件的主人公姓赖,广东中山人。赖先生常年做外贸生意,少不了和外国企业打交道。为了存取款方便,赖先生在当地一家银行,开设了一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。

这个银行账户主要用来管理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,简单来讲,赖先生收到一笔外汇后,可以通过银行办理结汇,兑换成人民币进行转账或取现。

这天,赖先生收到一笔外国企业汇来的2.72万美元的汇款。赖先生接到短信后,立马前往银行办理结汇业务。

根据银行规定,这笔钱转入后,先划入银行内部账户,赖先生提出申请后,银行再通过电脑转账,把钱汇入赖先生的个人账户。

业务进行得很顺利,很快,赖先生的账户就收到了这笔2.72万美元的银行转账,折合人民币17.9万元。赖先生收到钱后,当下办理了转汇,将这近18万元转入另一张银行卡,用于生意周转。

可让赖先生没想到的是,三天之后,一块馅饼竟从天上砸了下来。银行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说,银行账户上有他一笔2.72万美元的汇款,可以支取。

赖先生是个精明人,立马意识到银行那边出了差错,以为没有将这笔钱转给他。他不动声色,再次申请转汇,这么一来,他的银行卡里又多了18万。

一转眼3年4个月时间过去,赖先生以为过去了这么久,银行不会追究了。不料这时银行打来了电话,要求赖先生退还18万元。

原来,当初给赖先生办理业务的银行柜员,一时疏忽,以为未处理赖先生这笔2.72万美元的外汇,于是打电话给赖先生,又操作一次,转给他2.72万美元。

很明显,赖先生占了银行的便宜,多拿银行18万元。可他没有一点要归还的意思,质问道:“不是你们银行说的,离柜概不负责吗?”

银行和赖先生之间,一个要求退钱,一个死活不肯,双方僵持了半年时间。协商未果后,银行将赖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赖先生退钱。

一审败诉,二审发生极大反转

法庭上,银行代表首先提出,当初柜员存在操作失误,进行了二次汇款。赖先生多收了18万元,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,理应如数退还。

乍看上去,赖先生的行为的确不符合法理。他在意识到柜员出错的前提下,仍重复申请转账,这18万元应视为不当获利,有义务返还。

可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,根据《民法典》之相关规定,事发之后,受害者有权在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,超过三年的视为放弃这项权利。

因此赖先生认为,当初银行多给自己18万,距今已经过去3年10个月时间,超出起诉时效,银行只能自认倒霉,不该朝自己要钱。

可是银行代表却说,诉讼时效应从银行发现之日算起。银行是在向赖先生催款的前一个月,在上级的要求下核对账户时,才发现3年前存在重复支付行为,多支付赖先生18万元。因此,银行的诉讼并未超过3年有效期。

一审法官支持了银行的诉求,判决赖先生返还银行18万元及相关利息。但赖先生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迎来了极大反转。

二审法官认为,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之相关规定,银行应及时对账户进行审计,每年需向上级部门和单位报送财务统计表、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等相关资料。

也就是说,银行最迟发现重复支付的时间,应该在事发当年的最后一天。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定期查账,直到接到上级要求才进行核实,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。

这么一来,以事发当年最后一天计算,到银行提起诉讼的这一天,已经超过3年有效期限。因此法官撤销一审判决,赖先生无需返还18万款项。

法官宣判后,赖先生如释重负,白拿了银行18万元。当然他能答应官司实属幸运,若不是银行接连犯错,错过了诉讼期,他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,必须返还。如果他拒不返还,则构成非法侵占罪,以他侵占的金额来看,判刑是少不了的。

离柜概不负责,赖先生做到了这一点,可换句话说,如果你的存款变少,银行也可能会拿这个条例来压你,湖南的李女士就是这样一位受害者。

12万存款被盗,银行离柜概不负责

湖南的李女士,因为要买房子,打算在附近的招商银行存款50万。可她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,柜员却告诉她,她名下有一张招行卡,询问是否往卡里存钱。

这可把李女士搞懵了,自己是第一次跟招行打交道,怎么可能办卡呢?但由于她急着买房子,也没有太在意,在柜员的指导下注销了旧卡,重新办理了一张新卡,将50万全存了进去。

可是李女士前脚刚走出银行,后脚便收到一条短信,显示她的存款被转走12万元。李女士吓得一边报警,一边赶到银行,申请冻结银行卡。

银行这才反应过来,询问李女士具体情况。原来,李女士曾丢失过身份证,不法分子掌握了她的个人信息,在招行办理了银行卡。银行推测,李女士这12万存款,就是被不法分子盗刷的。

通常来讲,民警介入调查后,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,才能追回李女士的存款。可李女士认为,银行也存在管理疏忽,在她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,不法分子轻而易举地办理了银行卡,怎么说银行也该承认责任。

然而李女士要求银行进行赔偿时,银行经理却说,银行有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,是李女士自身存在过失,与银行无关。

许多网友无法理解银行的做法,难道“离柜概不负责”这个条例,只是用来限制储户的吗?

有网友就问了某行行长一个问题:储户去取钱,发现银行少给,银行一句“离柜概不负责”就打发了。反过来讲,银行多给储户前,就报警告储户非法侵占,这样的霸王条款合适吗?

对此有律师解释说,银行“离柜概不负责”的牌子,只能算是温馨提示,不具备法律效力和依据。不管是哪方占了便宜,另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其返还。

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,近些年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,拼的是服务态度,那块“离柜概不负责”的牌子也基本消失了。而且银行柜台被监控360度覆盖,如果你少取了钱,或者取到假钞,也可以要求银行调取监控,掌握证据后挽回自己的损失。

那么,大家有过银行少给钱的经历吗?是怎么处理的呢?